汪某多年从事月嫂、育婴嫂工作,由经营月子中心的护理公司接单后将其外派至客户家中工作。月嫂服务一般每单26天,经客户面试后,汪某、客户333体育平台、公司三方均满意后成单。客户向公司支付1.3万元/单,公司向汪某支付1万元/单。汪某未接单期间可自由安排时间,无需至公司出勤上班,公司亦不向其支付费用333体育平台。对于外派月子单,汪某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公司从2018年7月起向汪某支付报酬,其中2019年1月至6月、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有超过12个月无费用发放记录,汪某陈述该期间其以个人名义外接单。2022年4月,汪某提供月子服务时在客户家中摔倒受伤。汪某经仲裁前置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护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新业态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工作持续性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首先,汪某无需受护理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未接单时无需出勤333体育平台、时间自由安排,故二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汪某的收入来源为其提供的月嫂服务,双方约定了分成方式,汪某对是否接单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直接获取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并按照统一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收入分配方式有本质区别。最后,汪某存在长期未从公司处接单且以个人名义提供月嫂外接单服务的情形,双方之间并无明显组织从属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伴随多孩家庭数量增长,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护理服务成为普遍选择,这也带动月嫂这一产业的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呈现灵活化趋势。月嫂与月子中心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分析。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用人单位有对劳动力进行持续支配的权利,劳动者则通过持续性地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及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获得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具备从属性特征的,应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明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判定规则及考量要素,对依法审慎处理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示范意义。333体育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