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巷**号,因盗窃嫌疑,于2024年6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7月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惠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惠珠原系一名家政保洁从业人员,自2021年中秋节前开始受雇并根据雇主安排前往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小区**栋**号房打扫卫生。2023年至2024年6月2日,林惠珠趁在屋内打扫卫生之机先后多次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存放在卧室衣柜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下同)共计约2400元及黄金饰品四件(价值合计23272元)。具体情况是: 2023年6、7月及12月底、2024年2月的一天,林惠珠先后三次在同一地方分别盗走一枚重量为4.47克的黄金戒指(价值2079元)、一条重量为5.08克黄金手链(价值2504元)及一条重量为11.04克的黄金项链(价值5465元)后藏放在其住家; 2024年5月20日前后,林惠珠再次在同一地方盗走一个重量为22.8克的黄金手环(价值13224元)。得手后,林惠珠将前述手环拿到珠宝店置换得一重量为18.03克的黄金戒指及现金2394元; 2024年6月2日333体育平台,林惠珠在同一位置盗走现金1400元。得手后,林惠珠将该1400元兑换成微信零钱。 2024年6月4日晚,公安机关在林惠珠住家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家搜查扣押到其盗得的黄金项链、手链、戒指及手环置换所得的戒指。案发后,林惠珠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400元,该1400元及查扣的黄金饰品均已发还给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项链1条、手链1条、戒指2枚、现金14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3.证人李某乙、郑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林惠珠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省质量监督珠宝玉器检验站(揭阳)检验报告、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块、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惠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惠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333体育平台,犯罪事实清楚333体育平台,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惠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惠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